根據《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财産或者經費(fèi)。
關于法人的分(fēn)類,《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有所不同。《民法通則》将法人分(fēn)爲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tǐ)法人四種類型,後三類又(yòu)統稱爲非企業法人。《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對法人重新進行分(fēn)類,分(fēn)爲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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