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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工(gōng)作百問51:登記管理機關的信用信息管理職責包括哪些?

2020年06月03日 2,644 次

(1)信息采集與記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形成或者獲取後5個工(gōng)作日内,将信息采集錄入到社會組織信息管理系統。

(2)失信管理。依據社會組織失信情形,将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3)信息公開(kāi)。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以及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kāi),登記管理機關通過互聯網向社會提供查詢渠道。

(4)動态管理。社會組織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的,登記管理機關将其移出異常名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社會組織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期間再次出現失信行爲的,重新計算列入時限。

(5)信用修複。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符合移出條件的,應當及時移出。

(6)異議處理。社會組織對信用管理有異議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管理機關經核實确認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7)實施獎懲。依法對社會組織的守信行爲予以激勵,對失信行爲予以懲戒;另一(yī)方面,建立部門間的聯動響應機制,推行聯合激勵和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