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zhōng)國科協全國學會組織通則(試行)》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理事長
(會長)行使下(xià)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yuán)(代表)大(dà)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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