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gōng)礦區範圍内,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征收的一(yī)種稅。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社會組織享受以下(xià)優惠政策:
(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xià)列土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①國家機關、人民團體(tǐ)、軍隊自用的土地;
②由國家财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fèi)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shēng)産用地;
⑤經批準開(kāi)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⑥由财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根據《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zhī)》(财稅〔2004〕39号),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産、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根據《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zhī)》(财稅〔2001〕5 号),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産和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000〕97号),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tǐ)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 投資(zī)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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