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zhī)》(财稅〔2009〕122号) 與《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zī)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zhī)》( 财稅〔2018〕13号)的規定,非營利組織如果取得了非營利組織免稅資(zī)格,其接受的 捐贈收入可以作爲免稅收入;未取得免稅資(zī)格而接受的捐贈收入,不能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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