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于成立以人名命名的社會團體(tǐ)問題的通知(zhī)》(民發〔2000〕168号)規定:
(1)社會團體(tǐ)名稱通常具有表明其活動地域、宗旨和性質的作用,如無特殊需要,一(yī)般不以人名命名;
(2)以人名命名社會團體(tǐ),目前隻限于确實需要的科技、教育、衛生(shēng)、文化藝術領域内,對我(wǒ)(wǒ)國和世界做出了巨大(dà)貢獻、享有盛譽的傑出人物(wù);
(3)社會團體(tǐ)一(yī)般不以已故或健在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政治活動家的名字命名。
(4)地方民政部門在審批以人名命名的社會團體(tǐ)時應多方征求意見,從嚴把關。凡涉及以黨和國家領導人或政治活動家命名的社會團體(tǐ),應報民政部,經民政部審核同意後,地方民政部門按程序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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