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将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社會組織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1)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的;
(2)弄虛作假辦理變更登記,被撤銷變更登記的;
(3)受到限期停止活動行政處罰的;
(4)受到5萬元以上罰款處罰的;
(5)三年内兩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滿5萬元罰款處罰的;
(6)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7)被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吊銷登記證書(shū)、撤銷成(設)立登記決定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