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于因非行政處罰事項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向社會組織書(shū)面告知(zhī)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公告告知(zhī)。
社會組織因行政處罰事項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考慮到登記管理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zhōng)已經履行了事先告知(zhī)程序,因而不再重複進行事先告知(zh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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