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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工(gōng)作百問154:調整理事長、副理事長應當按照什麽程序進行?

2020年06月08日 3,603 次

根據《中(zhōng)國科協全國學會組織通則(試行)》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學會調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應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議, 向中(zhōng)國科協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方可按照學會章程規定進行選舉,并按要求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調整全國學會負責人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kā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