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須滿2年,且在此期間沒有出現應當列入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情形,方可申請移出;因被吊銷登記證書(shū)、撤銷成(設)立登記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完成注銷登記後,由登記管理機關移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撤銷登記決定或者“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依法撤銷或者删除的,社會組織可以移出申請。
因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移出前還須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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