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移出活動異常名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gōng)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如不存在應當整改或者履行相關義務情形的,自列入活動異常名錄之日起滿6個月後,由登記管理機關将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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