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信用良好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采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下(xià)列激勵措施:
(1)優先承接政府授權和委托事項;
(2)優先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
(3)優先獲得資(zī)金資(zī)助和政策扶持;
(4)優先推薦獲得相關表彰和獎勵等;
(5)實施已簽署聯合激勵備忘錄中(zhōng)各項激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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