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采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下(xià)列懲戒措施:
(1)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2)不給予資(zī)金資(zī)助;
(3)不向該社會組織購買服務;
(4)不授予相關榮譽稱号;
(5)作爲取消或者降低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的重要參考;
(6)實施已簽署聯合懲戒備忘錄中(zhōng)各項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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