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信用良好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采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下(xià)列激勵措施: (1)優先承接政府授權和委托事項; (2)優先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 (3)優先獲得資(zī)金資(zī)助和政策扶持; (4)優先推薦…
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須滿2年,且在此期間沒有出現應當列入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情形,方可申請移出;因被吊銷登記證書(shū)、撤銷成(設)立登記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完成注銷登記後,由登記管理機關移出;列…
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移出活動異常名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gōng)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如不存在應當整改或者履行相關義務情形的,自…
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社會組織對自身信用信息、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的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shū)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30個工(gōng)作日内進行核實,發現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gōng)作日内予以更…
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于因非行政處罰事項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向社會組織書(shū)面告知(zhī)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公告告知(zhī)。 社會…
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将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社會組織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1)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的; (2)弄虛作假辦理變更登記,被撤銷變更登記的; (3)受到限期停止活動行政處罰的; (4)受到5萬元以上罰款處…
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十一(yī)條的規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将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社會組織列入活動異常名錄: (1)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gōng)作報告的; (2)未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黨組織的; (3)登記管理機關在抽查和其他監督檢查中(zhōng)發現問題,發…
信用信息管理與行政處罰是兩種不同類型的行政管理措施,可以同時并用。活動異常名錄與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屬于對社會組織的信用約束和懲戒,并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社會組織受到行政處罰的,将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爲,根據情節輕重納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1)信息采集與記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形成或者獲取後5個工(gōng)作日内,将信息采集錄入到社會組織信息管理系統。 (2)失信管理。依據社會組織失信情形,将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3)信息公開(kāi)。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以及活動異常名錄和…
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實行分(fēn)級管理制度。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在本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工(gōng)作。
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規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年報信息、行政檢查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信息。 (1)基礎信息是指反映社會組織登記、核準和備案等事項的信息。 (2)年報信息是指社會組織依法履行年度工(gōng)作報告義務并向社會公開(kāi)的信息。 (3)…
社會組織抽查是指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法定職責,随機抽取一(yī)定比例的社會組織,對其依法開(kāi)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分(fēn)爲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兩種。 定期抽查的檢查内容主要包括社會組織的年度報告、信息公開(kāi)、内部治理、财務狀況、業務活動等情況。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檢查内容…
社會組織評估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爲依法實施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職責,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依照規範的方法和程序,由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标準,對社會組織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并作出評估等級結論。社會組織評估工(gōng)作應當堅持分(fēn)級管理、分(fēn)類評定、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政府指導…
根據《社會團體(tǐ)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tǐ)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yī)年度的工(gōng)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于5 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gōng)作報告的内容包括:本社會團體(tǐ)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
根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社會組織對登記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wài)。
根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時,需先立案,調查取證,然後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登記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zhī)書(shū),告知(zhī)當事人拟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zhī)當事人依法享有…
根據《社會團體(tǐ)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于籌備期間開(kāi)展籌備以外(wài)的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tǐ)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tǐ)繼續以社會團體(tǐ)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财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
根據《社會團體(tǐ)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社會團體(tǐ)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yuán);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tǐ)法人登記證書(shū)》…
經審查準予注銷登記的社會團體(tǐ),登記管理機關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tǐ)的登記證書(shū)、印章和财務憑證。
社會團體(tǐ)作爲法人,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xià),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gōng)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tǐ)不得開(kāi)展清算以外(wài)的活動。